近期,證監會在發布減持新規的同時,明確了IPO企業中創投基金股東的鎖定期安排及適用該政策的創投基金認定標準。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繼續研究完善創業投資基金投資年限與上市后鎖定期的反向掛鉤機制。
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的多位VC/PE機構人士表示,監管層從創投基金投資IPO企業的投資時點、投資期限、被投企業規模等方面明確了適用條件,這將引導創投基金投早投小、長期投資和規范運作,支持創業創新。但也有機構認為滿足五項條件相對復雜,也引發了VC/PE機構對創投基金周期流動性的擔憂。同時,機構普遍關注并期待推出反向掛鉤機制。
眾多機構期待出臺后續政策
6月2日,證監會明確創業投資基金所持股份鎖定期安排,明確在發行審核過程中,對于創業投資基金股東的股份限售期安排,將區分情況進行處理:對于發行人有實際控制人的,非實際控制人的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按照《公司法》有關規定鎖定一年。發行人沒有或難以認定實際控制人的,對于非發行人第一大股東,但位列合計持股51%以上股東范圍,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股東,不再要求其承諾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鎖定36個月,而是按照《公司法》有關規定鎖定一年。
VC/PE機構的主要運營模式是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投入處于初創期和發展早期的企業,因此是企業成長壯大的重要推動力量,也是風險的重要承擔者。”盛世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研究部首席研究員李文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認為,VC/PE機構有多種退出渠道,通過證券市場退出是目前的主要渠道之一。證監會對創投基金減持的進一步明確及放開36個月鎖定期,體現了差異化的減持政策,也體現了對創投基金的鼓勵和支持。
根據證監會私募部發布的監管問答,創投基金如獲得鎖定期和減持豁免安排,需要滿足五個條件和主動書面申請,包括創投基金首次投資該首發企業時,該首發企業成立不滿60個月;截至首發企業發行申請材料接收日,創業投資基金投資該企業已滿36個月;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為“創業投資基金”;該創業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規范運作并成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等五項條件。以及主動書面申請,即創投基金管理人向保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核查后認為符合上述標準的,由保薦機構向證監會發行審核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但業內也存在一些擔憂,如投中研究院院長國立波認為備案和登記成為最大變數。他分析稱,在實際投資中,登記為股權投資基金的私募股權基金多數屬于后期(例如C輪、D輪或Pre-IPO)針對未上市企業股權的投資。這部分基金如想獲得鎖定期和豁免政策安排,是否可以根據實際投資情況獲得基金業協會的認定,需要監管機構進一步明確。國立波期待“有后續文件出臺”。
引發創投基金周期流動性擔憂
除了對如何認定的擔心,由于創投基金的相當一部分資金來自LP(有限合伙人),在減持新規下,也引發了VC/PE機構對創投基金周期流動性的擔憂。
作為創投大省,廣東省創業投資協會秘書長肖飛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由于創投基金不僅是自有資金,還包括LP的錢,LP資金使用有一定期限,由于延長減持期限,這等于是把流動性阻斷。”
基巖資本副總裁黃明麒也向《證券日報》記者表達了對基金流動性產生一定影響的擔憂。他表示,作為私募機構,更在意減持比例的限制。
“對于VC/PE機構來說,理想的情況是較短的鎖定期和較高的減持比例,如果在二者之間選擇,會更在意鎖定期限制。”李文則認為“募、投、管、退”是VC/PE機構的基本業務模式,在減持新規下,通過證券市場減持的期限延長了,可能會影響到資金募集,短期內VC/PE機構的發展面臨一定的壓力。但對于有實力和規范發展的機構來說,也是機遇。
原文鏈接:http://news.cnstock.com/news,yw-201510-3595447.htm